其實這幾年伴隨著大量政治正確的議題當中,同性戀婚姻是一個長期以來都引起爭議和關注的議題,齋主我在其他篇文章中也稍微提過這個議題,但總是沒有好好的一篇文章來認真討論這個議題,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辯之後就有了這篇標題就把人嚇死的文章,要罵要戰或是要理性討論都歡迎。
如同所有讀者所知道的,本齋主是一個自由主義者,深信自由可以帶給這世界更多的美好,因此在相信自由意志的情況下,這個出發點直接的讓我支持了同性戀彼此的婚姻,在我認識的同性戀當中有很多因為沒有辦法結婚所以乾脆不要想那麼多,就讓生命永遠處於尋找伴侶的過程當中,這點對於他們確實不公平,讓同志的婚姻擁有一個終點將會有效管制一些當前的一些疾病問題。
但是在追求同志婚姻的過程當中會有一個巨大的問題,那就是兩個同性伴侶的結婚將沒有辦法擁有任何後代,而目前的政治社會的經濟模型卻是建立在未來的經濟模型之上,換句話說我們目前所享用的任何公共建設和福利都是未來的子孫替我們出錢去支付的,等到未來子孫要享用的時候就會有更下一代的人們去替他們付錢,但是如果同性戀的兩人婚姻結合是不會有任何的後代,雖然同志們很希望擁有下一代,但是不靠外力介入的自然情況下是不會有後代產生的,這也就是跟經濟上的問題相矛盾了。
如果同性婚姻會影響未來小孩數目的情況下,那國家眼中的經濟利益將會變少,沒有理由去支持這樣的制度合法化,因為那將會影響當前的經濟模型。但此時可能有人會說當前的制度也會導致很多同性戀者選擇不婚,但別忘了我們的前總統馬英九先生雖然從來沒有針對他的性向做一個認真的討論,但我們就在本文裡面假設他是一個同性戀,然後迫於社會文化上的壓力只好找周美青結婚,那怕如此他還是結婚生了兩個女兒,這兩個女兒將會負起社會上的經濟責任。但如果今天同性婚姻合法的情況下,就會變成馬英九有可能會找他的金姓男朋友結婚,進而就不會屈服在社會壓力之下找一個女人結婚,也不會有任何的後代誕生,那你我的退休金將會陷入危機。
這就是為什麼前幾年楊志良提出單身的人應該要付比較多健保費的原因之一,那就是因為我們目前的錢都是未來的錢,如果沒有小孩的情況下,按照理論上來說應該要負擔多一點費用,畢竟自己未來不會有下一代來替自己的繳稅。但是這個時候就會有人提出也有很多夫妻結婚了以後沒有生小孩,站在我的立場上來說雖然這些夫妻不會生小孩,但是他們的性行為都會有機率懷孕,而那些機率有機會讓原本打算不生小孩的夫妻決定生小孩,但這種機率在同性戀者之間是零,他們完全不會有機率懷孕,這也是當前陷入討論的一塊經濟問題。
我們經常看到許多同性戀者的福音新聞,像是同性戀者可以找代理孕母懷孕、人工子宮的研發進度甚至是同性之間透過基因工程將可以擁有下一代等等的說法,在這麼多新聞當中唯一可行的只有代理孕母。在這裡補充一下,若是單就後代這件事情來討論,女女同性戀可以透過精子銀行中的精子來產生後代,但是男同性戀要擁有後代的情況似乎只能透過代理孕母,但問題就是如果男同性戀的後代需要第三者來協助生產,那是不是在後代的產生效率上面就有一定程度的落差? 或者說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怎樣讓制度同意有這樣的事情?
所以就有專家學者想出了解決辦法,那就是將男同性戀者和女同性戀者以四人婚姻的方式來處理,由兩個女同性戀者來充當雙方的孕母,聽起來這樣的做法很符合經濟上的思維,但是如果男女同性戀者的比例不是一比一的情況下,有一方將會獲得不公平的待遇,所以繞了一圈收費制度代理孕母還是要繼續討論。但如果代理孕母合法化之後,社經地位高的女性是否還會選擇自己懷孕?是不是就會把懷孕這件事情外包出去給那些透過懷孕賺錢的女人們,這樣一來是否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 畢竟如果男同性戀可以透過這種方式生育,是否其他人也可以呢? 這問題幾乎是無解的,因為這牽涉到最根本的人類哲學,繼續討論下去可以說永遠不會有答案。
我們應該把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以後會對經濟造成的衝擊當作主要討論的課題,可是當我們認真希望討論這社會上有多少馬英九這類的同性戀存在的時候會發現這根本是個無法估計的數字,而且根據統計同性戀者在這二十年內越來越多。我認為並不是同性戀者變多了,而是當社會風氣對同性戀者越加開放的情況下,有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敢於表達自己其實是同性戀者,於是問題就變成應該無法真正去估計社會中到底有多少同性戀者,或者說現在結婚的夫妻當中,有多少其實是同性戀者,而只不過是屈就在社會文化的壓力之下而決定找一個異性度過一生?
討論這麼久的問題,我都刻意留一種例證沒有討論,那就是不孕症的夫妻。照理說不孕症的夫妻也符合我剛剛說的情況,甚至來說他們怎樣從事性行為都不會有後代產生,為什麼這種夫妻並沒有受到經濟上或是政治制度上的反對? 很簡單,因為從生理上面來說,他們得到了一種「病症」來說明自己特殊,是異常存在於人類社會中的,所以討論政經問題的時候,並不會針對這些人多做討論。
回到本篇文章的標題,那就是同性戀者應該承認自己有病,如果同性戀團體能夠在生理結構上面找出自己的不同,並且在輿論上面說服大眾這是一種病症,理應要獲得更多特殊待遇,那這篇文章前面討論的政治問題或是經濟問題都能迎刃而解,因為社會上對於異常的人類都能夠順理成章的包容。有人天生就少一隻手、一隻腳或是天生沒有某些器官都被我們視為一種異常的病症,現在連生理上沒有甚麼不同的精神症狀都逐漸被社會大眾接受是一種疾病,如果同性戀也能承認自己是一種病,那同性戀者的婚姻將更可以更順利的推行。
但是對於同性戀者來說,數十年來他們所爭取的政治正確卻是他們沒有任何問題,他們天生就是喜愛同性,他們希望以正常的姿態進入體制,且不能了解為什麼體制沒有辦法接受這樣的他們,關於這點我在先前已經談到當前的政治經濟制度是建立是一男一女的家庭觀念之上,這是人類社會長久以來的平衡機制,要打破這條線並不容易,也因此我才會說如果同性戀者真的希望擁有婚姻的話,承認同性戀是一種病將會是比較容易的辦法。
想當初同性戀才因為被各大醫學認為是一種病而受到各式各樣的迫害,甚至有很多今天看來是相當過分的醫療手段,在許多人努力地奔走之下好不容易把疾病這個標籤給去除了。然後在正常的這個範疇繞了繞,沒想到竟然因為無論怎麼討論都在政治經濟的圈圈當中過不去,竟然有一天發現解決方案就在不需要治療的疾病上面,任誰都會覺得諷刺吧。
想想說是病可能有一點太過,但這其實是一個政治行銷的術語,或許用其他更為中性或是和緩的字詞會比較好,像是特殊、特例、特別等等,但只要我們沒有改變我們對於同性戀的看法,就算請一個世界級大文豪來創造出一個極度優秀的中性名詞,久而久之都會變成負面的意涵居多,但至少在這樣負面意涵攻擊之下,同性戀婚姻已經合法化了,而且可以避開許多政治面和經濟面的討論,算是當前社會制度的一個漏洞,只是同性戀族群願不願意去鑽,願不願意退一步尋求當前體制的解套方法罷了。
同性戀承認自己有病,對制度來說簡單很多
Reviewed by 子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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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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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同性戀人而言,去承認這是一個病症以盡量奪取好處,如果這個觀念變成根深蒂固,對同性戀人族群而言也有可能是一種短多長空
回覆刪除既然是討論「法律」規定是否要有同性婚,那就來用法律的角度來看吧。
回覆刪除首先現行台灣或中華民國是民主憲政國家,也就是說規定出來的法律是依據憲法保障人民各種權利的目的而制定的,所以要講"傳統"阿甚麼的不是要不要制定法律的理由,而是法律要怎麼定的理由。
那麼講婚姻,很多人會掉入一個陷阱,就是「自然」婚姻和「法律」婚姻混為一談,的確在早年自然的婚姻和法律的婚姻是不太能分的,這也是婚姻早於國家法律就出現的一個人類制度,然而國家法律出現後,實質上把「婚姻」這個制度搶過來,變成國家獨佔制度,也就是變成國家法律允許你結婚才能結,國家不允許的不能結,就算結了也無效,這個在民法裡面有各種規定。
還是來講法律為什麼要有婚姻規定吧,用「現代」民主憲政角度出發,法律關於婚姻規定制度跟其他法律一樣都是依據「憲法」而來,也就是說為了實現保障人民權利這個「目的」,而制定出關於婚姻的法律。因此法律對於婚姻規定的目的,是用來實現人民的婚姻「權利」,如此一來才能讓法律對於婚姻規定取得正當性。
那麼婚姻是不是憲法所要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呢?憲法沒有明文,但是我國的大法官說「有」,婚姻屬於概括的人民基本權利,所以在憲法這一關是可以通過的沒有問題。
肯定人民有憲法所保障的「婚姻」基本權利後,就是要如何落實的問題,因為如果沒有一個能夠具體落實的制度,所有的權利寫得再好再多也是枉然,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就是中共,他們其實是有憲法的(並且保障很多權利,所以中共官員會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是最好的),但是整個共產黨以黨領政制度,讓憲法關於人民的權利保障沒有像台灣這樣一個民主憲政權力分立制度,因此我們不會認為中共有憲法就表示人民權利有得到保障。
那麼人民有權利要如何受到保障?這就是需要所謂「制度性保障」的問題,甚麼是制度性保障?簡單說就是「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和法律,確保人民能夠實現基本權利」,因此像是契約、財產、婚姻、集會結社、開公司等等,國家都要制定出法律制度等來保障基本權能實現。
那麼確定了婚姻是憲法的基本權利,並且國家有應該制定婚姻的法律制度,接下來就是如何制定的問題。理解現行婚姻規定,是規定一個權利主體也就是人(這邊先注意,台灣法律上只有人是權利主體可以為法律行為像是結婚買賣等,所以要說人獸交的就先免了,狗貓驢獅豹都不會是權利主體,無法為法律行為,除非修法說動物也可以是權利主體),一個人(姑且稱作甲)只能跟另一個人(乙)結婚,並且這個乙不能是跟甲一樣的性別,還有一些特殊關係例如父母或是太過接近的親戚(這裡也要講,這是所謂禁婚親的關係,這是法律另外「特別禁止」的所以想扯亂倫的可以免了)。
簡單來講,原本甲有權利可以跟除了甲本人以外的所有人結婚,也就是甲的結婚對象應該可以是世界上甲以外的所有人,但是法律規定限制甲不能跟禁婚親結婚,又規定甲不能跟與甲具有同樣性別人的結婚,又規定甲不能跟1號乙結婚後又再跟2號乙結婚。因此假設原本全世界人是N,現在有一個人甲,甲的結婚人選應該是①(N-甲),但是法律介入說有些人甲不能結,所以甲的選擇變成②(N-甲-爸媽-兄弟姊妹-其他接近的親戚);法律又規定說甲不能跟同樣性別的人結婚,所以甲的選擇變成③[(N-甲-爸媽-兄弟姊妹-其他接近的親戚)-與甲同樣生理性別的人類)];接著法律又規定甲只能跟一個人結婚,所以當甲跟某個人結婚後,在婚姻關係有效的期間,甲就不能再選擇跟其他人結婚,這時甲的選擇就變④0。
以上就是現在法律的真實樣貌,也就是普通人講的「異性婚」,具有的特點是①不能跟自己結婚,這是廢話;②不能跟特定關係的人結婚,這也是立法的選擇,也不是議題所在;④禁止重婚,也就是單一配偶,這也不是這次要討論的;③禁止與跟同樣生理性別的另一個人結婚,這是這次同性婚想要廢除的限制規定。
有這層認知後,才能理解現行的「異性婚」制度其實是從「限制」同樣生理性別的人類結婚的權利而來的,因此所謂的「開放」同性婚,實質的意義是「取消」③的限制結婚對象生理性別規定。如此一來才能建立起「法律上的」關於婚姻制度的論述概念而不會像進步覺青人云亦云混為一談。
我覺得你先承認你自己腦袋有洞可能會更快些
回覆刪除我看過就忘記他是誰了....他腦子裡沒有洞.是他的腦殼裡只有空洞.
刪除請問腦子有洞的人是不是也可以比照不孕症,承認自己有病來說明自己特殊,是異常存在於人類社會中的,可以不生小孩以免把腦洞遺傳給小孩?
回覆刪除他腦子裡沒有洞.是他的腦殼裡只有空洞.
刪除不懂,為何同性婚姻會影響未來小孩數目??? 同性戀就算沒有婚姻也不會跑去跟異性生子啊,迫於無奈跟異性生子的同性戀是少數好嗎= =
回覆刪除你是嗑了什麼可不可以分我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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