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監考應該要怎樣處理作弊的學生


前幾天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一個女孩子訴說著自己一天當著助教監考時,抓到了兩個作弊的學生,於是乎這個女孩子就決定將這兩個作弊的同學登記起來,將他們交給學校處理,想不到事後與教授報備的情況下,教授卻認為這位助教處理得不夠圓融。

我當下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其實心裡滿多感慨的,一方面這個女孩子是照著法律走,但最後這個女孩子卻在事後開始質疑自己是否做了錯的事情,進而反省自己是否不夠成熟。所以啦,這就引起了我想要認真寫一篇文章討論關於這件事情的反思。

在開始討論問題之前,我們來思考為什麼我們要防止作弊的產生,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我覺得主要的原因還是兩個

1. 希望學生憑實力應考
2. 這是個公平的考試

這兩點是最重要的原因,但我想在這個層面上,公平是更重要的因素,因此我們應該把它擺在第一位,我們舉辦考試就是為了測試每位學生的程度,在這個前提之下,公平當然是我們必須要維繫的重要價值,那怕其實我們根本無法達成真正公平的考試,但在制度上的公平,是我們可以達成的公平之一,在這樣的條件之下,這理所當然就成為一個最重要的價值之一。

問題來了,如果助教抓到如果抓到作弊的人要怎麼辦?當然你可以選擇交給學校,那絕對是對的,無論於私或是於法上都說得過去,根本不需要有任何的罪惡感,更不需要為此感到自己幹了錯事,這也是台灣道德教育上出了問題的地方,我們的助教竟然會為此感到內疚,這其實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文章,但這先不提那麼多,談談我認為為什麼教授會說不夠圓融。

我認為大學教育之所以可貴,就是每個教授有他們自己的哲學,在將學生交給學校之前,我認為或許教授會有其他的想法,又或許教授會有比學校更好的解決方式。照這個故事的內容來看,如果要考慮到同時兼具法律及人性的作法,可能就是選擇先沒收他的小抄之後並記錄下來當時考卷寫到哪裡,並將已經經過的考試時間記下來,讓他們繼續完成他們的試卷,再將他的考卷額外存放。並於考試完以後第一時間告知教授,再帶著這兩個學生與他們的考卷去找教授,或許教授有能力判別他們的實力到哪裡以及因為道德上的瑕疵要給予的懲罰或是扣分等等,畢竟教授還是主導這個科目的人,或許他有能力判斷。這就是大學教育不等同於國民基本教育的問題,我認為各個教授擁有的教學方式不同,而這些差異用統一的校規去規範,有些違反了學術上的自由性。

當然啦,今天如果選擇告訴學校就變成除了學生會直接被記上一筆之外,教授也會因為這個原因多了一些麻煩,也就是這位助教原先的遵循法律的善意,最後卻變成其他人的麻煩。向學校報備這個做法絕對是對的,只是法律最早是希望阻止一些事情發生,那怕我們真的很盡力的阻止了這些結果,意外的事情是卻增加了其他的劇本,這些劇本還可能讓我們變成了壞人,各方都不討好。

當然,我必須再次強調這位助教的選擇並沒有錯誤,絕對是對的!也不需要自責,只是對的事情,有很多種作法,有時候我們選擇了其中一種,而我們選擇任何一種,都不會是最完美的,取捨和道德價值觀的判斷,一直都沒有最佳答案,所以我始終不能明白為什麼公民與道德竟然有正確解答,這個國家的教育如此,也難怪這位女孩子會自責自己好像做了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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